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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
  • 2022-12-04 04:34:25荣晟健康

    国卫办人口函20224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托育服务队伍我委研究制定了《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11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准则(试行)

    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进一步增强托育从业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特制定本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托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托育服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婴幼儿良好品行和习惯不得传播有损婴幼儿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

    四、注重情感呵护。敏感观察,积极回应,尊重个体差异,关心爱护每一位婴幼儿形成温暖稳定的关系不得忽视、歧视、侮辱、虐待婴幼儿。

    五、提供科学照护。遵循婴幼儿成长规律,合理安排日生活游戏活动,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得开展超出婴幼儿接受能力的活动。

    六、保障安全健康。创设安全健康的环境,熟练掌握安全防范、膳食营养、疾病防控和应急处置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不得在紧急情况下置婴幼儿安危于不顾,自行逃离。

    七、践行家托共育。注重与婴幼儿家庭密切合作,保持经常性良好沟通,传播科学育儿理念,提供家庭照护指导服务不得滥用生长发育测评等造成家长焦虑。

    八、提升专业素养。热爱托育工作,增强职业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做好情绪管理,提高适应新时代托育服务发展要求的专业能力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九、加强团队协作。尊重同事,以诚相待,相互支持,充分沟通婴幼儿信息,协同开展照护活动,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不得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破坏团结。

    十、坚守诚信自律。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尊重婴幼儿及家庭的合法权益,自觉遵守托育服务标准和规范。不得收受婴幼儿家长礼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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